(2015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7月28日《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创建的学校之一,由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亲手创立,1931年诞生于江西瑞金革命根据地,前身是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无线电学校。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学校积淀了深厚的红色基因,先后经历中国工农红军通信学校、中央军委无线电通信学校、晋察冀军区电讯工程专科学校、华北军区电讯工程专科学校、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工程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等办学时期。1958年学校迁址西安。1960年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电信工程学院(简称西军电),1966年转为地方建制,更名为西北电讯工程学院,1988年定名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先后隶属中央军委、国防科工委、六机部、四机部、电子工业部、机械电子部、信息产业部,2000年划转教育部直属管理。 长期以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59年被中央确定为20所全国重点大学之一,1998年学校获准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办学宗旨,弘扬“西电精神”,倡导“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秉承“厚德、求真、砺学、笃行”的校训,巩固和发展电子与信息优势,努力成为推动国家信息化建设、国防现代化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科学发展,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简称“西电”;英译为“XIDIAN UNIVERSITY”,简称“XD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号。学校设有北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号)和南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沣路兴隆段266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为国家培养爱国进取、基础厚实、术业精湛、求是创新、身心健康,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骨干人才;坚持打造一流教师队伍,构建一流人才培养体系,选拔培养一流拔尖创新人才,为国家精心造就能够引领未来的领军人才。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地方政府、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薪酬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依法获得的财产。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考核与评估,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等。 第十四条 学校以电子与信息学科为特色,工、理、管、文、经、军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强招生管理,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的公平和公正。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按照学分制开展具体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科学规划教材建设,依法依规选编教材,重视教材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构建长效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树立质量意识,建立质量标准,开展质量评价,实施质量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接受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接受专门机构和社会机构对学校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的相关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等多方共建,坚持协同创新,鼓励国际合作办学,探索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协调发展,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鼓励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行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建设提供科技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追求真理、学术自由。强化学术规范,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和建设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和高水平科研基地,鼓励和强化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持续推动协同创新,自由探索和有组织科研并重,鼓励基础前沿探索和关键技术突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不断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建立健全引导教师潜心育人的评价制度,强化科技评价和人才评价的质量、贡献、绩效导向,落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多元评价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注重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根铸魂,赓续西电红色文化、创新文化和奋斗文化。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爱护学校设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思想教育、专业教育、劳动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党团组织、学生会等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强化党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的具体领导,加强团委的日常指导,配齐配强指导教师,遴选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负责人,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非学历教育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学校聘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与教职员工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爱国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 (三)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恪守职业道德,秉持公平诚信,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 (六)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恪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二条 讲席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一节 基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法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行政体制、学术体制以及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体制,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可设置、变更或撤销下属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直属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 学校根据党建、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校纪委负责学校党的纪检工作,设置学校监察机构负责学校行政监察工作,设置学校审计机构负责学校审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明晰校院职责和权限,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实施教育资源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激发学院办学活力。 第五十条学校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建立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学校党委坚持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党委通过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十六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须有2/3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决议或决定的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领导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五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节 校 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六十条 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安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通过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六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必须有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其章程组建和运行。 第六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科技伦理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并在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要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长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青年教师、优秀博士生等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校外专家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学校有关学位审议、评定和授予等事项,按其章程组建和运行。 学位评定体系由学位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专业学位类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构成。 第七十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包括学校的相关负责人、本学校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研究生院、本科生院、科学研究院、发展规划部主要负责人,学部主任、知名专家和教授等。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学校领导和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担任。 学位委员会由不超过二十七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另设秘书长一人,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新增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五)审定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定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审定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 (七)作出设立或撤销学部和学院(专业学位类别)学位分委员会的决定,审定学部和学院(专业学位类别)学位分委员会名单。 (八)审议学部和学院(专业学位类别)学位分委员会上报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并作出处理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十)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七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七十五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部、学院、研究院(所、中心、基地)、实验室(中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教学科研机构。学院可根据发展需要下设若干系或研究机构。 第七十七条 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须经充分论证,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讨论,根据学校议事规则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十八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在授权范围内自主运行和相对独立地开展办学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依照程序设置内部机构。 (三)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聘任岗位的人员聘用、考核和管理。 (六)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内部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九)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的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学院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 学生党支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八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根据需要可在学院设名誉院长、执行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非学校全职教职工或院长空缺的,可设执行院长履行院长职责。 第八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二级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听取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是本单位学术建议、咨询、审议、评议的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履行本单位学位授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事项的审议与决策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是教学科研单位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术组织,为本单位人才培养提供咨询和建议,对教学及相关工作开展研究、指导、审议和评估。 第八十七条 学院可根据自身建设发展需要成立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建议、咨询机构,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部,学部是学术管理机构,是相关一级学科建设的规划统筹单位,对负责重点建设的一级学科实施统筹管理。学部按照学校制定的学部运行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学校设立的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等,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校友会 第八十九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是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友联合发起、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各时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中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和三个月以上短训班、学习班的学员,以及在学校各个办学时期工作过的教师、干部、职工,各附属单位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名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九十一条 校友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并坚持发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扩大学校在海内外的影响,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二节 基金会 第九十二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九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水平,多方面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赠。 第九十四条 基金会对国内外捐赠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用于教育发展的资金进行管理。通过设立各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校内外各项公益活动的开展,并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特定的资助项目,完成指定用途捐赠基金的使用。 第三节 战略咨询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战略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咨询委)是学校设立的战略咨询机构。 第九十六条 战略咨询委由知名校友、专家、企业家以及关心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 第九十七条 战略咨询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为学校的中长期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布局、重要改革举措等战略性、前瞻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学校与社会、行业、企业等的联系,为学校面向各界争取资源提供支持。
第九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学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校名、校誉、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全校各单位、教职员工要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一百条 学校对外合同需经法务审核后,由法定代表人签订或书面授权签订。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用于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校徽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简称的拼音头字母简写“XD”为主体构型,主体构型下为建校年份(1931)。校徽内环为一条电子旋绕轨迹,内环外上书毛体校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下为学校英文名称“XIDIAN UNIVERSITY”。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上部为学校校徽,下部为中文校名全称和校名英译全称标准组合。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标准色有西电红、西电蓝两种。西电红(CMYK:C0 M100 Y100 K20,RGB:R175 G33 B37,Pantone:S88-1CVS),西电蓝(CMYK:C100 M70 Y0 K10,RGB:R0 G65 B130,Pantone:S197-1CVS)。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校歌是《与共和国同行》,商子秦作词,陶龙作曲。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中旬第一个星期六。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网址是://m.marcogroep.com。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党委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