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条例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是终身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函授教育是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教育形式之一。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是国家正规的学历教育形式,以在职成人为其教育的主要对象,采用业余时间,使成人学生通过在校、通过远距离的教育手段或通过学校在异地设立的函授教学站点,接受先进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的学习。普通高等学校的成人教育机构承担着为社会培养适用型专门人才的主要任务。函授教育已经为社会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以及全民族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因此,发展成人函授教育事业是成人教育机构和成人教育工作者的首要任务。
第二条 成人函授教育异地设立教学站点的规模较大,管理的难度也大。因此,为了加强对成人教育函授教学站的管理,使函授站教学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规范运行,不断提高成人函授教育的质量,培养国家需要的专门人才,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服务作为本条例制定的宗旨。
第三条 函授教育教学站是学校在本地区的代表,函授站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校为本地区培养适用人才的重要任务,挖掘和利用本地区的教育资源,为函授学生提供便利的学习条件,传授知识和技能,把符合国家成人招生条件的有志青年吸引到本站学习,通过进行正规的高等学历教育,达到国家所要求的培养规格和知识水平,使他们成为国家有用的专门人才。
第四条 函授站一般设立在地市级大、中专院校或具有办学实力的民办学校。该函授站的主办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办学资格和国家允许的自主收费资格,并具有较完善的办学场地、教学配套设施,教学实验环境,具有较丰富的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经验。
第五条 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对函授站进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学校根据设站单位的要求,以及提供的办学详细情况,该地区的人才需求调查情况,专业设立的可行性报告、相关图文资料等,经学校组织专门考察和研究,并且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 函授站设立的报批手续是在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同意设立的基础上,由设站单位上报当地省(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凡经教育主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即成为我校的正式函授站,即可列入当年的成人招生计划。同时,函授站应与学校签定办站协议(具体详见办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学费标准等。
第七条 函授站在业务上应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和高效的运行机制。函授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各函授站管理干部队伍由函授站长、招生员、教务员和学籍管理员组成,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管理,规范运行。
第八条 函授站管理人员应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正确理解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把三个代表落实到教育的全过程当中,开拓创新,与时倶进。坚持学校的办学思想,充分体现成人的特点,以人为本,努力为学生服务,切实培养具有较高理论水平,较强的专业技能,具有新时代所要求的综合素质并且全面发展的社会需要的合格适用型专门人才。
第九条 函授站一般在上年的十二月份向学校申报当年的招生计划。各函授站在确定本地区招生计划时,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需求调查。专科招生专业一般不限,本科招生专业的申报,经学校充分了解各函授站的前期准备工作后,研究批准。各专业招生人数一般以能够开班为宜。
第十条 各函授站应根据学校招生工作要求,在充分理解招生政策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宣传中应注重学校整体办学优势、专业和特色的宣传,积极扩大学校在本地区的影响,争取本地区优质生源,为最终完成招生任务打好基础。在招生宣传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是函授站的主要任务,必须认真执行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和教学大纲之要求,教学时数和实验上机时数在教学计划规定时数的基础上,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教学时数和实践时数,以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函授站教学实施可根据本地区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业余时间学习、双休日时间学习或集中时间学习等方式进行,每一种学习方式都应有严格的时限概念和明确的课程安排表。其中业余学习方式是利用每天工余时间安排;双休日学习方式是利用周六和周日两个全天时间,其中应充分考虑每天的学习量;集中时间学习要求一个月至少在25天以上。整个教学过程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考勤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函授站依据学校校历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每学期的教学任务,聘请任课教师,订购教材,安排实验上机等。函授站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本站课表上报学院教务部门。在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要求各站及时向学校反映本站教学工作及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的安排和管理资料等。学校可结合相关的材料来考察和评估函授站的整体工作。
第十四条 函授站应按照学校《教师聘任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教师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聘任教师的上课、辅导、实验和上机教学酬金应按照当地的普遍水平和标准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结算。学校赴站教师的讲课酬金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在课程结束时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函授站按学年向学生收取学费,并按学校规定时间及时进行结算。各站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统一学费标准,结合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同类同层次院校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包括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的各项费用支出。教材资料的成本费应由学生负担。除学费和教材费外,函授站不得再以各种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一般情况中等发达城市的收费标准可能高于欠发达城市的收费标准,各函授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收费的文件规定,做到收费有依据,不随意增加学生负担,保证学费收取的严肃性。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学习,函授站可按规定办理退学费手续,报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 函授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检查,严禁违犯国家财经纪律现象的发生。
第十八条 成人函授学生在函授站只是完成知识的学习和提高,按国家规定一般不享受普通学校学生的有关优惠政策。函授站可根据学生要求,协助办理有关意外伤害方面的投保手续,以保证学生来站学习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函授站应要求学生每学期按时报到并注册,按时交纳学费,交纳教材费用,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和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因故需要休学或退学的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并履行休学或退学手续。要求各站每学期应将在册学生人数统计汇总后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学籍规定的各种政策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咨询。
第二十条 校徽和学生证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身份标志和合法证件,学生参加各种教学活动按要求必须出示学生证和有效证件。校徽和学生证由学校统一管理。各站在新生入学后按正式注册人数办理。函授站应教育学生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严格遵纪守法,以校为荣,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对学生应实行评优制度,每学年进行一次,对学生在政治思想和学习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评选年度优秀学生。同时,开展优秀毕业生评比活动。整个评比过程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比例可根据各站的实际情况在5%范围内考虑,结果上报学校后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定期召开函授站年度工作会议,全面总结当年工作,研究和解决工作问题,学习交流管理经验,评估优秀函授站。学校坚持对函授站实行年度评估和奖励制度,具体根据学校评估文件精神和要求进行。对评估为优秀的函授站学校按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激励。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学生的课程结业考试,由学校根据对函授站的相关奖励办法区别实施全部课程或部分主干课程的命题、考试和阅卷工作,补考工作由函授站实施后成绩上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函授站具体做好相关的考试组织工作。考试期间学校向各函授站派出赴站监考人员,协助函授站搞好整个考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求各函授站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打击考试中舞弊行为。对试卷批阅中发现的雷同现象,学校视情况分别给予试卷作废、成绩计为零分、重考等处理。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由学校派出的赴站监考人员在函授站工作期间,函授站一律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师赴函授站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函授站应于每学期考试结束时,将非主干课程的考试成绩、全部实验、上机成绩和平时成绩,以正式上报表格交由赴站监考人员带回学校,统一由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后,转交成绩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向各函授站反馈上学期期末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函授站接到成绩后应及时向学生公布。若发现个别学生成绩有差错时,应及时向成绩管理部门反映并进行更正。
第二十八条 函授站应主动配合学院和相关单位进行毕业生数据上报、数码采集、毕业表格填写等工作,协助学院进行毕业档案的整理、毕业证发放,应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由函授站实施的非主干课程考试的考题和试卷,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收缴和检查。并作为评估函授站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学校经过评估和长期考察,对连续几年没有完成招生计划,或办学出现重大失误等的函授站,将停止其继续招生或取消其函授站。
第三十一条 各函授站应加强与学校的信息沟通,及时获取有利于函授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关信息,加强团结,开拓进取,为大力发展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和培养社会适用型专业人才而共同努力。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
(2009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