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
网教院字〔2018〕31号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是以信息与电子学科为主,工、理、管、文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国家首批“211工程”项目、“111计划”、“2011计划”、双一流学科重点建设高校、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68所试点高校之一。学校工程学和计算机科学进入EIS全球排名前1‰。
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2002〕1号)的有关规定,为实现网上远程教育,保证教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位与任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全面负责现代远程教育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业务;学院以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保证质量的方针,充分利用和发挥学校的教学资源优势、学科优势和专业优势,努力建设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的现代化远程教育平台;校外学习中心是学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必不可少的校外学习支持服务机构,应积极协助学院做好远程教育招生和学习支持服务等工作。
第二条:行为准则
校外学习中心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以校外学习中心的名义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支持现代远程教育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校外学习中心应接受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接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招生、教学支持服务准则
(一)校外学习中心应严格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招生简章和工作安排进行招生宣传、组织生源,所要发布的广告文字内容需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刊登,不得以现代远程教育(以下简称网络教育)名义招收各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严禁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教育学历者取得专科或者本科生人学资格;严禁未取得专科或高职毕业证书者进入专升本科阶段的学习;严格履行办学协议中的各项职责,执行学院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二)校外学习中心在规范办学的前提下,积极开拓远程教育生源,扩大规模,确保质量,批次招生应不少于30人,对连续3次未开展招生工作的学习中心,学院可与其解除合作关系。
(三)校外学习中心招收的网络教育学生学费,应严格执行学院依照陕西省物价局制定的学费标准(陕价费调发〔2002〕117号文件),学生通过网银按时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上缴学费,学校向校外学习中心返回办学管理费部分。
(四)校外学习中心应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要求落实组织机构、实验条件和实践条件,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实施,其组织机构须上报备案。
(五)校外学习中心依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管理和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日常教学活动的组织落实,应有专人负责。
第四条:办学条件
(一)具有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的事业或企业法人地位,能提供相对独立的教学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并相对集中,人文和学习环境较好。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辅导教师、有经验的专职教育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设置教学保障管理机构,建立规章制度,保证学生学习必要的学习支持服务和相关设备与系统的正常运转。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局域网条件,并与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连接;具有数量和质量满足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能实现在局域网上共享教学信息。
(四)具有确保网络教育信息安全的设备及保障措施。
(五)具有保证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须配备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详细配置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站标准和设备要求》执行。
(六)配备足够的防火装置和符合相关安全条件要求的应急装置,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安全疏散。
(七)遵守国家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条例,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及其它通信网络的信息安全,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和相关的系统软件,防止非法信息的传入和扩散,防止计算机病毒的攻击等人为破坏。
第五条:申办程序
(一)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单位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单位的概况、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可行性包括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他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校外学习中心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
(二)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站申请表》。
(三)经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审查符合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条件后,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签订现代远程教育合作协议。
(四)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学院每年对各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一次工作检查,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对符合规范办学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符合规范办学的校外学习中心(点)提出批评或暂停招生,进行整改。对经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审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取消招生资格。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