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教〔2020〕1号
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规范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20年1月5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
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的管理,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书院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确定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形式及期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涉及的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学生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外进行长期或短期交流学习;
(二)学生通过学校审核后批准的非校际协议项目赴外进行长期或短期交流学习。
第三条长期交流学习是指为期三个月及以上修读学分的交流学习,短期交流学习是指三个月以下的交流学习。
第四条项目起始时间应在学生在校期间,交流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学生须按时派出并返校。
第五条在校期间长期项目至多参加两次。
第三章 职能部门、学院及书院的职责
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称“国际合作与交流部”)为协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总体负责项目洽谈和签约事宜、项目监督管理及对外联络协调等工作,统筹本科生校内遴选及派出工作。项目协议应通过既定审批程序后签署并向本科生院备案。
第七条本科生院负责指导监督学院、书院做好项目执行及实施工作。
第八条学院、书院根据项目要求,结合课程内容、学分认定等事宜对满足选派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批,包括:
(一)参与项目宣传,负责学生选派及跟踪管理工作;
(二)若学生申请项目时尚未确定专业,由所在书院主要负责、学院配合审定交流学生的学习计划,学生返校后,则由学生所在书院或学院负责接收管理,完成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学籍管理、毕业审核及其他学生管理工作;书院协助提供离校前相关文档资料,保证完成与学院的交接工作;
(三)若学生申请项目时已明确专业,学生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定交流学生的学习计划、完成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学籍管理、毕业审核及其他学生管理工作,书院配合;
(四)相关宣传材料、选派结果、审定结果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同时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九条学院、书院或职能部门可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与拟合作的外方签署项目协议,协议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及本科生院审核通过。
第四章 学生选派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具有中国国籍和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身心健康,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三)勤奋刻苦,具有较强的外语水平和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参加长期项目的学生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四)学生能够负担赴外学习交流的相关费用;
(五)学生自愿,承诺履行项目相关义务及规定;
(六)满足项目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选派程序
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一)长期项目的选派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信息发布: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和本科生院根据项目协议内容共同确定选拔条件、选拔人数,拟定工作方案,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信息发布和宣传;
2.学生报名:满足第十条基本条件的学生向学院、书院报名,经过审核后统一向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提交申请材料;
3.外方选拔: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向外方提交学生申请材料,根据需要组织选拔考试,公布录取结果及发放相关材料;
4.学习计划:学生在所属学院或书院教学负责人指导下,根据项目及我校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学习计划,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申请人学习计划》(格式也可自定义),明确已修读的各类课程学分数、在外拟修读课程、课程性质、学分及其他约定事项,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办法如无特殊约定,参考本管理办法执行,教学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
5.校内审批:学生提交《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审批表》并附学习计划,由学院、书院进行审批,本科生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进行监督审查;
6.学生派出: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将派出学生名单反馈至本科生院,有关学院、书院通知学生办理派出手续。
(二)短期项目的选派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信息发布:
项目经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本科生院备案后,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信息发布和宣传;
2.学生报名:满足第十条基本条件的学生向项目组织单位报名,最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备案申请材料;
3.外方选拔: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向外方提交学生申请材料,公布录取结果及发放相关材料;
4.校内审批:学生提交《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审批表》,学院、书院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批。学生如参加学分项目,须完成学习计划审批;
5.学生派出:项目组织单位通知学生办理派出手续。
第十二条非校际协议项目高校,原则上其国际排名为应为前300或经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认可。
第五章 行前培训和国(境)外管理
第十三条派出前,学生必须参加行前培训,加强学习生活指导及政治思想教育,强化国家安全、政治和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学生到达国(境)外后,应及时与外方高校取得联系,并在两周内将住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反馈至我校指定联系工作人员,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必要时可与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学院、书院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做好学生在外期间的跟踪管理,定期与学生联络。
第十五条交流学习需要延期的,学生应在项目原学习交流期限结束前至少1个月向双方高校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学生未经批准擅自延长交流学习时限而未按时返校者,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项目的,学生应提前向双方高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国家公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遇到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项目的,学生应及时与双方高校取得联系。
第十七条学生在外发生意外事件,或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特殊情况,应第一时间与外方高校、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并及时与家人和我校取得联系。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获得学校推荐、公示或录取资格后,不得无故退出项目,否则取消其一年内申请其他交流学习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高年级学生参加项目要先行处理好毕业、升学、就业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学生在外期间保留其学籍,在学籍异动状态中备注国际交流,其本科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一条参加长期项目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外期间,应遵守双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外事纪律,以及双方高校的规章制度,保持政治立场坚定,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危害国家安全的事情。
第七章 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
第二十三条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原则
(一)长期项目建议采取学分整体认定方式,学生在外期间完成学习计划并获得相应学分的,所获学分被整体认定为我校学生同期应修学分数。整体认定后,保留我校和外方成绩单;
(二)短期项目修读学分的建议采取课程学分认定方式,若外方学校成绩单中课程学分高于我校,则按我校课程的学分认定,高出部分不能抵消我校其他课程的学分;若课程学分低于我校,由学院、书院审核该课程内容并决定被认定的学分数,或者不予认定该课程,在我校重修近似课程,考试合格可获得我校该课程学分。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后,保留我校和外方成绩单;
(三)学习计划是项目结束后进行学分认定的重要依据,学生须按规定审核备案,没有备案的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定。若学习计划中途有调整,及时报所在学院或书院批准并更新备案;
(四)制定学习计划时,应认真研究外方高校的课程安排与我校培养方案的契合程度,学生修读的课程内容、课程性质、课程学分学时要基本符合我校对学生的培养要求;
(五)学生在外期间未完成学习计划,提前终止或部分课程存在不及格情况的,学院、书院视情况处理;
(六)已获准赴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在派出后出现我校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的,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做课程补考或重修处理;特殊原因无法回国的,提交学习计划补充条款,修读外方内容相近的课程,经学院、书院审批通过后可申请学分认定;
(七)参加国际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符合条件即具备参与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具体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执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方式各学院、书院应在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时充分沟通,明确约定内容并提前公示。
第二十四条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并取得对方成绩后,原则上在返校2周内或新学期开学2周内申请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根据学院、书院要求,及时提交外方正式成绩单及翻译件、学习计划、外方成绩评分标准及课程内容说明等申请材料;
(二)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学院、书院组织专家组审核,须比对学生的学习计划,核定学生的课程、学分、成绩等具体内容,并给出合理认定结果,认定结果报本科生院备案;
(三)审核认定的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院负责存档保管,以备核查。外方成绩单原件及翻译件最后并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成绩转换细则
(一)制定学习计划时,外方只提供学时数的课程一般应根据外方学校的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换算学分数;
(二)若外方课程成绩记载形式为:百分制、“A、B、C……”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形式、“优秀、通过、不通过”三级计分形式等四种情况,其中:
1.百分制课程成绩不需转换,直接置换并记载到我校学生成绩单中;
2.其他课程成绩记载形式的,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平均绩点(GPA)计算方法》中的对应表进行转换。“A、B、C……”等级形式的成绩取平均值转换为百分制成绩后置换并记载到我校学生成绩单中;
(三)若外方课程成绩记载形式不属于以上情况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与外方沟通确定课程成绩评定标准,学院、书院审议确定成绩转换标准后,置换并记载到我校学生成绩单中。
第二十六条毕业及学位授予
赴外交流学习的学生毕业及授位条件与其他学生相同,在外期间修读课程做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要求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一致。
第八章 交流项目评估
第二十七条项目组织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学生返校后,召开项目汇报或总结会,听取学生对项目的建议及意见。
第二十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本科生院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推广宣传优秀案例,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的项目设置及安排,做好“选、派、管、回、用”全链条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大学四年级期间赴外交流学习的学生,派出前应提前进行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具体事宜由本科生院学籍科负责。
第三十条学生应主动购买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学生在外期间遇到疾病或意外伤害等情况又未购买保险的,以及超出保险涉及范围遇到疾病或意外伤害等情况的,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第三十一条学生不得私自转变出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
第三十二条赴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和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