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学校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强化督导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建立本科教学督导制度,坚持“以督促教、以督促学、以督促管、督导结合,重在指导”的原则,旨在加强本科教育教学过程监督,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促进教学改革,推动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由校院两级督导组成,本科生院质监中心为督导秘书处,负责协助督导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 督导组由熟悉高等教育的规律和现状、教育理念先进且本科教学工作经验丰富,热心教学事业且身体健康,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退休或在编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由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及身体条件适当调整。院级专职教学督导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1~3名。
第三章 督导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组工作督教、督学、督管三位一体,但以督教为主,重点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主要工作内容有:
1.随堂听课:有计划、有目的地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课程思政建设情况等,检查教师的备课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评估课程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实效。原则上每学期总听课量不少于40次,鼓励现场听课以加强与任课教师的交流,线上听课次数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
2.专项检查:参加学校、教学单位开展的各类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考试秩序的巡查,毕业设计开题、中期及答辩等环节,试卷评估、论文抽检和教学档案检查。原则上每学期参加各类专项检查各2次。
3.专题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检查等方式,收集对教风、学风以及本科教学管理的意见。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工作,定期研讨总结,形成工作建议,为学校及相关部门提供工作决策参考。原则上每位督导每学期开展1次专题调研。
4.教学指导:对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当的青年教师应给予帮助和指导,通过开展培训和讲座,总结推广优秀教学经验,分享教学心得。
5.优秀推荐: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助教检查、教学鉴定、教学准入检查,及教学相关质量评估、认证及评审工作,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本科生院推荐。
6.在学期末与主要督导的教学单位召开座谈会,针对教学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和典型事例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院级督导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可参考校级督导工作内容,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院级督导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教学督导具有以下工作权利
1.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有权随时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
2.有权调阅教师教学教案、教材、试卷及其它教学资料;有权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3.有权对学校和学院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必要时可通过秘书处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
4.有权要求职能部门通报学校教育教学相关工作情况,参加有关教学工作会议,查阅上级和学校发布教学文件。
5.对督导履行职责中阻挠或不合作行为,督导有权予以批评,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可报学校并要求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教学督导应履行如下工作义务
1.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开展相关交流、学习和培训,撰写学期和年度督导工作总结。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相关工作。
2.督导应按工作安排及时开展听课、教学资料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发现教师教学问题应及时沟通指导,对典型性问题做好记录,按月填写工作报表,每月底前上交至督导秘书处。
3.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开展工作交流,汇总信息并确定下一步重点工作。
4.校级督导负责督导全校课程,院级督导重点督导本学院开设课程。
5.督导应加强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熟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育理论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督导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督导组实施教学督导工作计划,为督导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和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复核申请,由秘书处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分别按月为校级和院级教学督导专家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并为教学督导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督导可根据自身优势,对不同类别工作内容进行取舍,但需保证整体工作量不降低。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督导听课检查结果在学校“一站式服务大厅”平台进行公示和查询。学校定期编制督导简报,汇总通报检查情况。每年向全校教学单位通报教学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针对督导检查反馈的各项问题,秘书处均记录在案,各教学单位须及时组织整改,改进落实效果将纳入年底考核范畴内。
第十七条 督导优秀推荐意见将作为各类教学优秀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参考本条例,根据督导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制定学院相关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西电教〔2017〕10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