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研〔2015〕14号
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
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5年04月10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是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效补充,也是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研究生政治素质与管理实践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研辅”)是指研究生担任兼职学生辅导员,协助学院组织、实施硕士生和本科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条件
第三条 研辅在岗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学年,带班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第四条 全日制在校博士生或硕士生,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申请研辅岗位:
(一)政治素质过硬,中共党员或者预备党员优先;
(二)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三)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
(四)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五条 硕士生辅导员一般由博士生担任,本科生辅导员可由博士生或硕士生担任。
第六条 承担研辅工作的研究生,可同时承担助研岗位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主要岗位职责:
(一)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周日晚点名及各类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做好军训、新生入学和毕业教育。
(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与学生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排查工作;掌握心理健康教育基本技能,对特殊学生群体进行初步心理问题排查和疏导。
(三)做好学生党建工作,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四)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开展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指导班团组织开展工作,参与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考核,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六)开展学风建设工作,做好学业指导和到课率检查;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工作;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七)做好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
(八)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其它学生工作。
第八条 主要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研辅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学院根据在校本科生、硕士生人数以及实际需求,向学校申请设置研辅岗位。学校统筹考虑全校研辅岗位设置;
(二)研究生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同意后,上交研究生工作部;
(三)研究生工作部与学生工作处联合成立研辅聘任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进行选聘;
(四)学校将拟聘任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确定聘任研辅名单;
(五)受聘研究生与聘任学院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受聘研究生进行工作指导与培训。
第十一条 研辅的培养与日常管理按照专职辅导员标准进行,由各学院负责。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十二条 研辅每学期末考核一次,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负责,由学生评议、学院评价、学校审核三部分组成,按照工作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的原则,从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优秀、合格者可以续聘,连续两次考核优秀者,在研究生学年总评中,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第十四条 工作期满,将工作经历和考核成绩记入档案。连续两学期以上考核优秀且任职期间无考核不合格者,颁发“优秀兼职辅导员”证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今后不得继续从事研辅工作:
(一)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工作事故,产生不良后果;
(四)不能按照校、院要求履行研辅工作岗位职责。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研辅岗位津贴是研究生通过承担研辅岗位工作而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研辅岗位基本津贴(含南北校区交通补贴与通讯补贴)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其中:硕士研究生承担研辅岗位津贴为1200元/月,博士研究生承担研辅岗位津贴为1500元/月。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单项学业奖学金,奖励一学年内连续两次考核优秀者,标准为3600元(不区分博士生或硕士生),按学年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