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基层就业学费
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和年限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八条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补偿代偿34%,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十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学生本人填写并经过学院和计划财务处审查通过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两份;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两份;
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登记表》一份(附件2)。
4.如毕业生就业单位存在选调分配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的,应当出具经本人签字的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两份;如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由就业协议书内容直观鉴别出工作地点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中西部基层条件,则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要求的单位证明两份。
第十二条 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程序如下:
1.毕业生申请。毕业生向学院申请代偿资助,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初审。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
3.学校审查。确定拟定获代偿资助推荐名单,并公示。
4.上报推荐名单。在每年6月底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具体安排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确定。
5.资金拨付。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有欠缴学费的,代偿学费优先用于缴清学费。
第十四条 获得代偿资格毕业生的管理: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完整准确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档案,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2.建立毕业生在职在岗审查制度。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于每年6月10日前配合学校完成当年在职在岗情况审查,提交《基层就业代补代偿在职在岗情况审查表》(附件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前将获资助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获资助毕业生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资助。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及时报送有关情况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院应配合学校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后催缴和管理工作。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基层就业学费和贷款代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电学函〔2009〕4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